晋教法[2016]1号
长治学院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,你院第一届全院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,2015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2015年7月10日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《长治学院章程》,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4次会议评议,2016年3月2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,现予核准。
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,自即日起生效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。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,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健全内部管理体制,依法治校、科学发展。
山西省教育厅
2016年3月10日